1.根据《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从卫星接收的原始数据和经过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级各类产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数据持有者、信息产品使用者在使用卫星数据时需注意适用不同的数据分发规范:
(1)《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分发机构由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经授权的各行业数据分发机构、经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数据与应用机构,以及其它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等四类机构组成。其中,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分发0-2级产品;其它机构在各自授权领域内可分发1-2级产品。”
(2)《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分数据分发原则上不向用户提供0级产品;确有必要的,由专项中心协调分发。”
(3)《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高分数据1-2级产品,用于高分专项应用示范任务的,在任务期间内,实行授权分发;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实行免费分发;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的,实行收费分发。具体价格由高分数据初级产品分发机构参照国内外同类产品价格确定。”
2.根据《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开使用遥感影像的,对空间位置、分辨率、标注信息等都需关注,符合该规定、《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及相关规范。